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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各任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要求,《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重〔202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名称为作物基因资源与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rop Gene Resources and Breeding。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部。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实验室发展目标是面向国家粮食安全等重大战略需求,重点攻克作物基因资源挖掘与育种的主要科技问题,实现原创理论和技术突破,获得有重要育种利用价值的新基因,设计和创制优异基因资源,培育突破性品种,实现核心基因和种源自主可控,建成国际一流的基因资源挖掘和育种利用的科技战略力量。实验室的定位是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重大需求,面向生物育种科技前沿,以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为研究对象,以培育高产、优质、多抗、高效重大新品种为目标,重点解决作物优异基因资源形成与演化规律、作物重要性状基因调控网络、优异新基因资源设计与创制理论基础等三大科学问题,着力攻克表型组、基因组、分子设计、规模化测试和大数据等五大技术瓶颈,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优异基因资源高效挖掘与创制、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构建开放共享的基因资源与育种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基地与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整体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实验室主要包括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基因资源挖掘工具与技术研发、优异基因资源高效挖掘、基因资源设计与创制、重大品种培育与应用等重点研究方向,依据重点研究方向设立对应的研究团队。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成立实验室功能型党总支,设立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科学研究部、公共平台服务部等,共同组成实验室运行的组织架构。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是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第六条 实验室设主任1人,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11~17人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上级部门主要分管领导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九条 实验室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运行管理相关的行政事务,包括人员聘任、绩效考核、团队培养、合作交流、对外联络、会议组织、验收评估等。

第十条 科学研究部依据实验室定位、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下设若干研究团队,实行按研究方向管理和团队负责人制。在实验室主任和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本方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各研究方向和实验室整体建设。研究团队负责人每3年聘任一次,不能完成考核指标的,不续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功能型党总支,压实党建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用人方针。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

流动人员包括聘用人员、访问学者、客座人员、博士后等,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实验室为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生活保障。

第十 实验室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 实验室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邀请国内外学者到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各研究团队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聘用人员承担科研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与知识产权

第十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凝练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提出重大任务选题建议。

第十实验室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围绕研究方向所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可开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家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十九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学者,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鼓励主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参会并做大会报告等。定期举行作科大讲堂等学术报告会,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交流。

二十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章  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

二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公共服务部大型仪器,由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研究人员操作,对实验室研究团队及社会开放使用。

二十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每年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不少于10天,并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 实验室要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 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章    

第二十 结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 本章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