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作物基因资源与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是由作物基因资源与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组织实施的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为加强开放课题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旨在贯彻执行实验室“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方针,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高水平研究。
第三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学者,适时公开发布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开放课题。
第四条 开放课题重点支持指南范围内的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资助领域及对象
第五条 开放课题围绕实验室5个重点研究方向,设立作物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作物基因资源挖掘工具与技术研发、作物优异基因资源高效挖掘、作物新基因资源设计与创制、作物重大品种培育与应用等5个资助方向。
第六条 申请人须为实验室以外的科研人员,且与实验室研究团队合作,合作人员须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条件的申请者需两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申请人应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真实齐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开放课题指南的发布与申请受理原则上每年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均可申请。开放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有望在课题资助期间取得重要进展。
第九条 开放课题实行限项申报。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l 项,已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不得作为申请人。同时,开放课题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以上课题的申请。
第十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填报开放课题申请书,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章后,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汇总,送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研究方向不符合资助范围、立项依据不充分或技术路线不清晰以及申请手续不完备的课题,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数量和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获实验室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签署开放课题任务书和相关协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逾期不报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开放课题,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课题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予以结题,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期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变更,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开放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资助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和奖励等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实验室。
第十九条 论文、论著及其他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作物基因资源与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课题编号)”或“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rop Gene Resources and Breeding(Project No.)”。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的资金来源为实验室专项经费。经费管理严格遵守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财务管理和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外拨。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可用于支付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按开放课题分别进行核算,开放课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开放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