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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作物基因与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科研人员信用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助力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最新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指实验室从事科研相关活动的人员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中秉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科学价值准则与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科研信用在本办法中特指对实验室从事科研相关活动的人员遵守科研诚信准则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实验室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含在职科研人员、聘用人员、博士后、客座人员、研究生等。所有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科研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与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需知晓,且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相关参考文献;

(五)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时,应秉持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私利损害重点实验室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在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时,必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明确科研诚信义务约定。

第七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机制。在学术论文发表、科技奖励申报、专利申请、项目结题验收、人才项目申报、博士后和研究生各类奖励申报等重要环节,要求相关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八条 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机制。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在学术论文发表、科技奖励申报、专利申请、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后的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原始数据和资料,强化内部监督约束。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教育预防机制。在研究生入学、科研人员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环节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科研诚信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条 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应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项目实施(包括任务申请、任务执行、资源汇交、验收等过程)中,遵守科学道德和诚信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和《任务书》中的约定,不发生下列科研不端行为:

1. 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的署名权、知情权;

3. 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4. 主观意愿造成的不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5. 盗用、滥用科研资源;

6.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7.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负责人签字:                  日期: